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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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宇能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繳納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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