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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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0號聲請人 朱世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海記九如食品│國泰世華│105年12月25日│329,733元│JA0000000│││有限公司吳│商業銀行││││││南威│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