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和解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52號原告 李錦雲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 律師被告 鄭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和解筆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