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07號聲請人敦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大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東紅┌────────────────────────────────┐│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灣角川股份│日商瑞穗│105年8月5日│513,368元│855706│││有限公司塚│銀行台北││││││本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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