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張峻峰
被 告 孫英堂
王家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孫英堂簽發,由其餘被告王家
嘉背書如附表1、2所示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
提示,均未獲兌付,然為求訴訟經濟迅速,原告願以99年11
月29日起為利息起算日,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
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孫英堂簽發,被告王家嘉背書之支
票6紙,經其分別於附表1、2所示之時間提示,惟不獲
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含正、反面
)、退票理由單各6件為證,被告二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依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又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
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
之支付;支票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
計算;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
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
準用第9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孫英堂係系爭
支票之發票人,被告王家嘉係系爭支票之背書人,系爭支
票均未約定利率,此有系爭支票6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5-8頁),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就系爭支票之票款,
對原告為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並得就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
下同)869,700元,及自最後提示日即99年11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為共同訴訟之被告因負擔連帶債務敗訴,揆之前揭規定,訴
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86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9,47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周素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浩容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付款提示日│付款行│
│││(新台幣)││││
├───┼───┼─────┼─────┼─────┼──────┤
│1│孫英堂│350,000│BA0000000│99年11月12│臺南第三信用│
│││││日│合作社│
├───┼───┼─────┼─────┼─────┼──────┤
│2│孫英堂│12,900│BA0000000│99年11月15│臺南第三信用│
│││││日│合作社│
├───┼───┼─────┼─────┼─────┼──────┤
│3│孫英堂│15,200│BA0000000│99年11月22│臺南第三信用│
│││││日│合作社│
├───┼───┼─────┼─────┼─────┼──────┤
│4│孫英堂│41,600│BA0000000│99年11月29│臺南第三信用│
│││││日│合作社│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付款提示日│付款行│
│││(新台幣)││││
├───┼───┼─────┼─────┼─────┼──────┤
│1│孫英堂│200,000│TA0000000│99年11月12│新光銀行台南│
│││││日│分行│
├───┼───┼─────┼─────┼─────┼──────┤
│2│孫英堂│250,000│TA0000000│99年11月15│新光銀行台南│
│││││日│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