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2號
原   告  王達期
原   告  王飛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艶羚
被   告 輔大生活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淳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7日下午3時1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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