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邱坤炎
被 告 陳之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二十八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1335號
原 告 邱坤炎
被 告 陳之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
二十八分許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