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55號聲請人 周珊 依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5年7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建中┌──────────────────────────────────────────────────────┐│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湯元發│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95年2月28日│8,300元│0000000│││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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