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已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數理尤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法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