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9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供
承於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
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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