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號16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緝字第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曾於民國88年間因偽
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89年3月9日入監服刑,並於89年8月27日因徒刑
執行完畢出監,有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淑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