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88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士林
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000元,
應繳裁判費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451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