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88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士林
  簡易庭(臺北市○○區○○○路○段○號)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0,000元,
   應繳裁判費45,4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451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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