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李沐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銘樹顧娜娜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尚欠本金人民幣6,200,000元之證據(如帳戶資料)。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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