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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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68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682號聲請人 徐吉寧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及第2296號刑事合併判決、訴字第2513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
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朱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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