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55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5528號聲請人 麥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伍戚長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