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二四一四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年二月十四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九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珮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