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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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24號聲請人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94年度除字第6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 長春分 │93年7月10日│600,000元│DY0000000││││司甲○○│行│││││├──┼─────────┼─────────┼───────────┼─────────┼────────┼──┤│002│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93年7月10日│105,000元│DY0000000││││司甲○○│行│││││├──┼─────────┼─────────┼───────────┼─────────┼────────┼──┤│003│希華廣告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長春分│93年7月10日│105,000元│DY0000000││││司甲○○│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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