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7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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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7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79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債務人乙○及丙○○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慧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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