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350號抗告人甲○○
樓之3抗告人與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簡易庭95年度票字第2805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限於5日內補提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逾期不為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文科法官王永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