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毒抗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毒抗字第780號抗告人甲○○即被告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第一審裁定(原審案號:99年度毒聲字第623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3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從未犯過罪,係第一次施用毒品,心理醫師如何從短短幾分鐘之面談即斷定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法院僅憑心理醫師之評估,即裁定抗告人應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如此作法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爰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准予發回重新裁定。
二、按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7日前,陳報該管檢察官。故由勒戒處所內之專業醫師研判受觀察、勒戒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亦為法所明定,其立法意旨係因受觀察、勒戒人現階段雖無再施用毒品之機會,並得隨時接受檢驗,但並非即顯示其已完全戒除毒癮,故藉由國家強制力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對於毒品之身癮及心癮,屬為兼顧社會公益以及施用者私益所為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施用者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且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將施用者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評估委由專業醫師判斷,係因施用毒品之行為雖係違反法律規範,惟由其成癮性之特性觀之,毋寧是人體心理與生理對於特定藥品形成極度依賴,而應屬醫學領域之範疇,是立法者將施用者是否成癮之判斷委由專業醫師為之,乃符合司法尊重專業而不得越俎代庖之意旨。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觀察、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之規定,係以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環境相關因素三項合併計算其分數:㈠60分以上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㈡50分以下判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㈢51至59分由判定者再做整體評估後決定,若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需加註理由。㈣情形特殊之個案,認為依上述分數判定原則不合適時,可依據實際之狀況詳實註明判定之理由,另為判定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民國99年6月15日查獲,並扣得抗告人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624公克),且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抗告人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原審法院訊問時亦均坦承有於99年6月13日晚間1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段○○○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另於99年6月初某日,在上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7月5日草療鑑字第0990600187號鑑定書、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99年7月1日實驗編號第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暨抗告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法院訊問時之筆錄在卷可稽,足認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而抗告人因上開施用毒品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由原審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50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抗告人於觀察、勒戒執行期滿前,經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依據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以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共同製作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為測量標準,其中第一項人格特質部分,抗告人得分為0分;第二項臨床徵候部分,由精神科醫師評估認有戒斷徵候(得分20分)、有多重藥物使用(得分10分)、有注射使用(得分10分)、使用期間在1個月至1年間(得分5分)、情緒及態度不良(得分10分);第三項環境相關因素部分,社會功能不良,失業3年(得分5分)。以上共計得分為60分,而經綜合判斷,乃認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原審據此裁定抗告人於觀察、勒戒期滿後,應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核屬適法。抗告人雖質疑精神科醫師之評估過於草率,惟立法將此專業醫學判斷部分委由專科醫師為之,其意旨已如前述,原審依據該評估報告所為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之裁定,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