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五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紀文勝法官周瑞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09.03│96.08.31│97.05.19││││││├─────────┼──────────┼──────────┼──────────┤│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度案號│偵字第5143號│偵字第5143號│偵字第266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915號│96年度訴字第3915號│97年度訴字第270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6.04│97.06.04│97.07.2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915號│96年度訴字第3915號│97年度訴字第27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23│97.06.23│97.10.09│├─┴───────┼──────────┼──────────┼──────────┤│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1105號│執字第11105號│執字第16098號│││(臺中地檢97年│(臺中地檢97年│(臺中地檢97年│││執更字第4336號)│執更字第4336號)│執更字第433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7.05.19│96.10.1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度案號│偵字第2668號│字第2879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05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27│││實│││號│││審├───────┼──────────┼──────────┼──────────┤││判決日期│97.07.21│99.5.25││├─┼───────┼──────────┼──────────┼──────────┤│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05號│99年度台上字第48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9│99.8.5││├─┴───────┼──────────┼──────────┼──────────┤│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6098號│執字第9789號││││(臺中地檢97年│││││執更字第43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