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75號原告 吳慧琦 被告 彭萬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與法尚有不合,請於20日內具狀表明是否參酌民法第996條規定為訴之變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附註:
民法第996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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