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 侯丞妍 被上訴人 賴珮瑄 即匯世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於法不合。經本院於107年12月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12月1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茲已逾限迄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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