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訴人即被告 黃碧連 上訴人即被告 陳國庭
陳耀光 楊木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永昌、黃碧連、陳國庭、陳耀光、楊木象(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莊海東陳茂興王先義盧雀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105年度消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萬3,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6,3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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