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 侯丞妍 被上訴人 賴珮瑄 即匯世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分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據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惟未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致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惟此係得補正之事項,爰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民事上訴狀內之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予補繳。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