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5號上訴人 陳振順 即反訴被告 林順展
顏文惠 陳慶賢 陳泰雄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陳俊言 律師 蕭麗琍 律師被上訴人 修一堂 即反訴原告兼法定代理 陳乃川 人即反訴原告被上訴人 周洪色 即反訴原告
周金龍 沈隆旗 曾結定 翁媽大 沈振中 張淑謓 范洪秀春劉清華 蘇秋鳳 邱林玉盞 楊黃鳳 李宥君李幼君 倪美文 梁齡云 林武榮林 黃玉枝 林睿恩林嘉修 羅杉記陳春蕊 蔡銀圍 林季燕 羅順隆 張慧姿 羅玉蘭 劉昭雄王美女黃金春 林志忠 林志堅 邱伯智 孟天香 陳團湶 吳楊英梅 黃曾秋桂張月桂 上三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請兩造各自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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