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5號上訴人 陳振順 即反訴被告 林順展
顏文惠 陳慶賢 陳泰雄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陳俊言 律師 蕭麗琍 律師被上訴人 修一堂 即反訴原告兼法定代理 陳乃川 人即反訴原告被上訴人 周洪色 即反訴原告
周金龍 沈隆旗 曾結定 翁媽大 沈振中 張淑謓 范洪秀春 陳 劉清華 蘇秋鳳 邱林玉盞 楊黃鳳 李宥君 即 李幼君 倪美文 梁齡云 林武榮林 黃玉枝 林睿恩 即 林嘉修 羅杉記 羅 陳春蕊 蔡銀圍 林季燕 羅順隆 張慧姿 羅玉蘭 劉昭雄 劉 王美女 林 黃金春 林志忠 林志堅 邱伯智 孟天香 陳團湶 吳楊英梅 黃曾秋桂 李 張月桂 上三十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請兩造各自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