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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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52號上訴人 黃鐘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