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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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77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1.5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白色粉末1包(毛重0.1959公克,淨重0.0176公克,取樣量0.0022公克,驗餘量0.015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1份附卷;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粉末檢品3包(合計淨重0.65公克,驗餘淨重0.64公克,空包裝總重1.03公克)、附表編號4碎塊狀檢品1包(淨重1.85公克,驗餘淨重1.78公克,空包裝重0.2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73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自均係違禁物無疑。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44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其包裝袋1│││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54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0.64公克)及其│││包裝袋3個│├──┼──────────────────────┤│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78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