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刑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投刑簡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1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449號、93年度投刑簡字第78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5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後3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與上開前1案件接續執行,於95年7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11月29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於97年3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南投縣○○鄉○鄉村○○路○段○○○號前,見屋內無人,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侵入乙○○上開住宅內,嗣入屋後見內有電纜線及電線數綑,另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著手竊取電纜線2綑及電線8綑欲裝入袋中,適為返家之乙○○進入屋內發覺上情,甲○○未得逞即被逮獲送警,並扣得電纜線2綑及電線8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鹿谷分駐所贓物認領據1紙在卷可參。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
㈡被告所犯竊盜未遂罪,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
㈣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並經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就所犯竊盜未遂罪部分依法先加後減。
㈤爰審酌被告:⑴有竊盜、施用毒品多項前科,素行欠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⑵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物,只顧一己之便利,著手竊取告訴人之財物未遂;⑶侵入住宅行竊之手段,未得手之電纜線2綑及電線8綑價值共計約為新臺幣92,000元,業據告訴人乙○○領回;⑷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
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