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七一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二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再因二次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八四三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七一號裁定、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五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就附表一、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附表一:
┌──────┬─────────┬─────────┬─────────┐│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1日│96年3月9日│96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號│字第619號│字第809號│字第1700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593號│96年度訴字第618號│96年度訴字第1180號││││││││├──┼─────────┼─────────┼─────────┤│事實審│判決│96.06.29│96.08.02│96.12.17│││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593號│96年度訴字第618號│96年度訴字第1180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12│96.08.02│97.01.03│││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218號│第2699號│第494號│└──────┴─────────┴─────────┴─────────┘附表二:
┌──────┬──────────┬─────────┬────────┐│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7日│96年8月15日│96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南投地檢96年度速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6年度偵││號│第236號│字第1635號│字第4197、4797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埔刑簡字第226│96年度訴字第1064號│96年度易字第843││││號││號││├──┼──────────┼─────────┼────────┤│事實審│判決│96.09.27│96.11.15│96.12.31│││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埔刑簡字第226│96年度訴字第1064號│96年度易字第843││判決││號││號││├──┼──────────┼─────────┼────────┤││判決││││││確定│96.11.30│96.12.10│97.01.28│││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3767號│第14號│字第813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3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及案│4197、4797號││││號│││││││││├───┬──┼──────────┼─────────┼────────┤││法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3號││││││││││├──┼──────────┼─────────┼────────┤│事實審│判決│96.12.31│││││日期││││├───┼──┼──────────┼─────────┼────────┤││法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3號││││判決││││││├──┼──────────┼─────────┼────────┤││判決││││││確定│97.01.28│││││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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