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50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判命被告刊登道歉啟事,依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抗字第五八六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綜上,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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