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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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協議租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十九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一千元,茲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