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補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雄補字第八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乙○○間請求協議租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十九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一千元,茲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