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生公共危險罪,於民國(下同)91年1月21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北交簡字第4291號判決判處罰金2萬8千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1年3月22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
(二)丙○○明知服用酒類足以造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於93年12月30日於飲用酒類後,已致其呼氣酒精濃度逾每公升0點25毫克,足以影響其安全駕駛之狀態下,竟仍於同日15時許,貿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臺北縣永和市欲往臺北縣中和市方向行駛,甫行至臺北縣中和市○○街○○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而無法安全駕駛致連續撞擊如附表第1、2、3欄所示之車輛,以及站立於附表第3欄機車旁之 鄭文翔 ,詎丙○○復倒車撞擊附表第4、5欄所示之車輛,然丙○○非但未因此停駛車輛,仍繼續往前行駛再次撞擊附表第6、7、8欄所示之車輛以及站立於附表第7欄機車旁之戊○○、 何政霖 母子,迄至撞毀中和市○○街○○號之建築物大門始停止(毀損及過失傷害部分因已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另由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
二、證據:
(一)被告 張文生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 陳明祥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樹林分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紙、現場照片23張。
(四)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乃抽象危險犯,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另參酌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9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mg/dL)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有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資參佐,是以被告酒醉駕車肇事,且於案發後經警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9毫克,足見被告發生駕車肇事之危險性,已高出一般人甚多,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狀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生公共危險罪,於91年1月21日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北交簡字第4291號判決判處罰金2萬8千銀元,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折算1日確定,於91年3月22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爰審酌被告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之犯罪前科,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車輛,並發生如犯罪事實欄所示重大交通事故傷嚴重損害行車及行人安全,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志豪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車號│被害人│駕駛狀態│受損情形│││││││├─┼─────┼────┼────┼─────┤│1│7N─2195號│庚○○│停駛於中│右後側行李│││自小客車││和市民利│廂受損│││││街102號││├─┼─────┼────┼────┼─────┤│2│CO─5312號│ 何炎泉 │停駛於中│右前車頭全│││自小客車││和市民利│毀│││││街99號騎││││││樓││├─┼─────┼────┼────┼─────┤│3│DLP─060號│乙○○│停駛於中│左右側板破│││機車││和市民利│裂│││││街99號騎││││││樓││├─┼─────┼────┼────┼─────┤│4│FN─9435號│甲○○│行駛至中│後車尾凹陷│││自小貨車││和市民利││││││街100巷3││││││弄口││├─┼─────┼────┼────┼─────┤│5│MH─410號│丁○○│停駛於中│左後側行李│││營小客車││和市民利│廂、左後門│││││街100巷│板、左前門││││││板受損以及││││││左前輪歪斜│││││││├─┼─────┼────┼────┼─────┤│6│AT─5465號│辛○○│停駛於中│駕駛座左前│││自小貨車││和市民利│方受損│││││街99號前││││││││├─┼─────┼────┼────┼─────┤│7│WSO─373號│戊○○│停駛於中│右側車身受│││機車││和市民利│損│││││街99號騎││││││樓││├─┼─────┼────┼────┼─────┤│8│RFR─67號│己○○│停駛於中│手把轉軸斷│││機車││和市民利│裂、座椅飛│││││街99號騎│掉、油箱破│││││樓│裂、外殼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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