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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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矚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矚上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陳尚義 律師
黃文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2月15日起,再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5月15日執行羈押,至96年8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本院裁定自96年8月1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96年10月15日起第3次再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2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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