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伯建鷹架工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政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釋明伯建鷹架工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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