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調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3項規定,復為調解程序
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后湖94號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