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 許文明 向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惟許文明未依約按期
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而許文明已於民
國95年4月11日死亡,被告為許文明之繼承人,並未辦理拋棄或
限定繼承,嗣大眾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再經該公司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
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現金卡收買帳戶
歷史交易明細、戶籍謄本及本院屏院惠家協字第0980002334號函
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證據及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調查審酌,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