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玲綺 、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
二、聲請公示送達意思表示之內容。
三、相對人劉玲綺、甲○○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