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387號
原   告  余文清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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