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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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9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謝建鴻 即 謝文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