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鄭南生 債務人 洪偉翔洪宗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壹拾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拾參萬零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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