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 司繼字 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5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闕呈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賴見強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見強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賴見強(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6年2月7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919號裁定選任 魏憶龍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年度司繼字第1919號案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人重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