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湧存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湧存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為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湧存前曾對其子謝○榮、前妻 張琍敏 施以暴力行為,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9年9月8日以99年度家護字第924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謝湧存對謝○榮、張琍敏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並令其應分別完成24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及戒酒教育處遇計畫,並於99年9月29日上午10時前,前往臺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簡稱家防中心)接受輔導之安排,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詎謝湧存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合法送達後,經由員警告知,已知悉該裁定內容包含應接受戒酒及認知教育之處遇計畫,且經撥打電話回新北市○○區○○路4段46號之2戶籍地後,亦經家屬告知有應接受上開處遇計畫之情事,竟基於違反民事保護令之未必故意,未以置理前開處遇計畫,致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未於99年9月29日上午10時前遵期報到接受輔導安排,再經家防中心先後於99年11月9日、100年1月12日分別函知治療輔導日後,謝湧存亦仍未出席該中心之所安排之上開治療輔導教育,期間內亦均未與家防中心聯繫,而未完成裁定所定之處遇計畫,而以此方式接續違反本院前揭保護令裁定。
二、本件證據,除增加「被告謝湧存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家防中心99年11月9日北縣家防綜字第0990011240號函、10
0年1月1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000000324號函各1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份」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查被告謝湧存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是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法院民事保護令,未能配合完成法院裁定進行之相關處遇計畫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教育程度,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連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670號被告謝湧存男38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4段46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湧存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家護字第9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裁定謝湧存應自接受轉介日起七個月內至少完成24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及24小時之戒酒教育,並於99年9月29日上午10時前,前往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接受輔導之安排。謝湧存於接獲上開通知後,竟未向家防中心報到,並經家防中心於99年11月9日、100年1月12日通知,謝湧存明知應前往家防中心接受處遇計畫,但竟皆未到場完成處遇計畫。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謝湧存於偵訊之自白。
(二)家防中心新北家防綜字第1000002702號函、100年11月11日及101年1月14日掛號回證。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家護字第92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湧存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檢察官周懿君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