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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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再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8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確定判決(第二審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第一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8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2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1年度偵字第59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再審之程式要件,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亦非抗告程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世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判決提起再審,然聲請人就上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自無從加以審酌,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式顯屬不合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再審,有違法定程式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