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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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侵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贊儒 選任辯護人 陳貽男 律師
吳莉鴦 律師 林孝甄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至一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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