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三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三金(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麗
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
月13日本院103年度南簡字第6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而請求廢棄改判之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6,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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