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7年執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刑保字第272號)後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972號案件囑託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分別於民國97年8月15日、同年9月10日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