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增減土地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辰○○
巳○○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複代理人未○○被告丑○○○
子○○卯○○寅○○癸○○辛○○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壬○○人被告庚○○
戊○○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己○○人被告乙○○○○
甲○○丁○○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土地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40元,惟原告於民國99年6月30日變更訴之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1,613,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已繳納13,440元,尚應補繳3,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怡玲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表:
┌─────┬────────┬──────┬───────┬────────┐│訴之聲明│每月租金調整額度│換算為新台幣│請求調整時間│原告因調整租金所│││(台斤)│價額││所受利益│├─────┼────────┼──────┼───────┼────────┤│第一項│(3,012-244)│23111.8≒│92年6月13日至│2,72661=│││/12≒231│2,726│97年7月31日(│166,286│││││約61個月)││├─────┼────────┼──────┼───────┼────────┤│第一項│(3,585-244)│27811.8≒│97年8月1日起│3,28059=│││/12≒278│3,280│(依民事訴訟法│193,520│││││第77條10規定,││││││以10年計算,共││││││120個月再扣除││││││前開61個月,應││││││為59個月)││├─────┼────────┴──────┴───────┴────────┤│第二項││││請求給付欠租27,608台斤11.8元(每台斤之金額)=325,774元││││├─────┼────────┬──────┬───────┬────────┤│第三項│(2,104-325)│14811.8≒│92年6月13日至│1,74661=│││/12≒148│1,746│97年7月31日(│106,506│││││約61個月)││├─────┼────────┼──────┼───────┼────────┤│第三項│(2,505-325)│18211.8≒│97年8月1日起│2,14859=│││/12≒182│2,148│(依民事訴訟法│126,732│││││第77條10規定,││││││以10年計算,共││││││120個月再扣除││││││前開61個月,應││││││為59個月)││├─────┼────────┴──────┴───────┴────────┤│第四項││││請求給付欠租19,239台斤11.8元(每台斤之金額)=227,020元││││├─────┼────────┬──────┬───────┬────────┤│第五項│(2,104-261)│15411.8≒│92年6月13日至│1,81761=│││/12≒154│1,817│97年7月31日(│110,837│││││約61個月)││││││││├─────┼────────┼──────┼───────┼────────┤│第五項│(2,505-261)│18711.8≒│97年8月1日起│2,20759=│││/12≒187│2,207│(依民事訴訟法│130,213│││││第77條10規定,││││││以10年計算,共││││││120個月再扣除││││││前開61個月,應││││││為59個月)││├─────┼────────┴──────┴───────┴────────┤│第六項│請求給付欠租19,239台斤11.8元(每台斤之金額)=227,02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6,286+193,520+325,774+106,506+126,732+227,020+110,││837+130,213+227,020=1,613,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