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38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陳祟建 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外祖父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被繼承人陳祟建與第二順位繼承人即 陳上鎰 及 黃金香 共三人之除戶謄本。
(三)第三順位繼承人即 陳烈旗 、 陳淑碧 、 陳淑嬌 、 陳烈洲 、陳淑萍、 陳烈誠 等六人之戶籍謄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