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97號上訴人 李俊昌 被上訴人 黃月貞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張雅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3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卷二第284頁)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卷二第288至302頁)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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